根据坦桑宪法,桑给巴尔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机构和宪法,现行宪法是1979年制定的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宪法。桑岛总统属于坦桑联合政府内阁成员,有权任命桑政府各部部长和副部长。桑总统由桑选民直选产生,其候选人由桑各政党(主要有公民联合阵线党,革命党等)提名,在大选中获半数以上选票者当选。总统任期5年,只能连任2届。桑大选与坦桑全国大选同时举行,每5年举行一次。桑议会是桑立法机构,除外交、国防、警务、税收、银行、货币、外汇、航空、港口和邮电等22项联合事务没有权力,其余自治。中国、印度、阿曼、莫桑比克在桑给巴尔设有总领馆或领馆,英国、意大利、德国、挪威、荷兰等国设有名誉领事。